工作动态| 图片新闻| 行业动态| 返回
当前位置:主页>规划动态>通知通告>内容页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和道路绿化景观建设的通知

作者: 出处:原创网站 发布时间:2008-05-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和道路

绿化景观建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住区和道路景观环境建设,美化城市形象,提高城市生活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居住区和道路绿化景观建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住区和道路绿化景观规划设计

城市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规划与设计应体现城市的绿化风貌与景观特色,满足规范要求。居住区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其新区绿地率不少于3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少于30%居住区公共绿地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功能划分应明确,主要设置包括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停车场地、体育活动设施和地面铺装等。沿道路建筑退让用于绿化的用地,应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在整体上应保持绿带连续、完整、景观统一协调,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其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70%位于城市旧城区的沿道路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绿化用地面积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50%。绿化设计要充分考虑空间层次,色彩搭配,塑造多样性、高品质的公共空间环境;绿化植物要选择适应小区环境、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环境效益好具有本地特色的植物种类。

二、严格城市居住区和道路绿化景观设计的规划管理

城市居住区和道路绿化景观设计,应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审批和管理。

(一)城市居住区和道路绿化是规划设计条件的强制性内容,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确定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沿街绿地面积及道路绿线等。

(二)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目业主在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其居住区内和沿街绿化方案应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同时审批,绿地指标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规范要求。退让道路红线外的沿街绿化方案报批前应征求市园林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重要地段的绿化方案,由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其中沿城市道路的绿化景观,建设单位必须先行开工建设;居住区内部绿化与建设工程同步放线、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强化城市居住区绿化景观的施工跟踪和规划验收

城市居住区景观绿化,是美化城市的需要,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确保绿化工程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居住区内绿化工程同步竣工,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居住区沿街绿化应统一实施,并与沿街建设工程同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开放。对居住区绿化(包括沿街绿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按验收意见限期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淮北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打印】【关闭
网站地图 | 服务指导 | 友情链接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