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图片新闻| 行业动态| 返回
当前位置:主页>规划动态>通知通告>内容页面

淮北市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作者:12315 出处:12315 发布时间:2005-01-06

    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我市引进外资步伐,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市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外商与我市企业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我市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下列项目:
  (一)"两高一优"农业、创汇旅游农业、现代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三)交通、水利和环保等基础设施;
  (四)投资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
  第二条 凡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均按最优惠标准执行。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我市特别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于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现代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和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半征税期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市级收入的全额进行奖励;
  (二)对于从事交通、水利和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市级收入的全额进行奖励,后5年减半进行奖励;
  (三)对投资"两高一优"农业、创汇旅游农业的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按缴纳的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的全额进行奖励。
  第四条 鼓励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参股、收购、兼并、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参与我市企业的改革、改造、改组。重组后的企业,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标准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购买国有企业产权,可按合同在5年内分期支付,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 3 0%。一次付清收购款的,收购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8折支付;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7折支付。
  第五条 外商投资我市特别鼓励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项目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批准利用外资兴建的教育、环保,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可免征土地使用费。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对其项目建设用地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免收水、电、气增容费。用电贴费免征一半,缓征一半。
  第七条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和必要的证照工本费外,属本市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涉企收费审批通知书》和《涉企收费登记卡》制度,对未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未出示《涉企收费审批通知书》和未在《涉企收费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九条 简化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实行"一站式"工作制度。对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且产品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在项目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计委负责帮助办理完批准证书、注册登记等手续,具体办法按《淮北市服务经济大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管理办法》(淮政办(1998) 5 2号)执行。
  第十条 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各执法机关不得随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如确需检查,须报市政府批准。市外资投诉受理中心对于外商的投诉,要及时协调处理,具体办法按《淮北市优化投资环境投诉管理暂行办法》(淮政(2000)8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政府应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如因工作不力,乃至滋扰、刁难等直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及其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我市范围内住宿、就医、购物、旅游、娱乐、子女就学、乘车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市居民一视同仁。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境可从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谁引资,谁受益"的原则,凡由各区及开发区区属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在区内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各区及开发区引进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上缴税收归各区或开发区财政。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商来我市投资,对引荐者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投入外资的2‰~10‰。
  建立市级引资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使市级财政受益的引荐者。对其他引荐者的奖励由征收该引荐项目税款的同级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规定。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除《淮北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外,此前本市出台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政策,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打印】【关闭
网站地图 | 服务指导 | 友情链接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