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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司2009年工作思路

作者: 出处:转载 发布时间:2009-03-30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司司长 唐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城乡规划司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2009年,我司将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城乡规划法》,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统筹城乡、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按照部党组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009年工作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紧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二是做好日常工作,包括完善《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体系,强化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工作。改革城乡规划编制方法,将编制工作从注重理论展现转为注重实施操作。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注重城乡统筹工作,抓好城市带动郊区统筹发展的典型。

  2009年重点工作

  积极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城乡规划工作。一是继续支持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工作;二是积极参与并督促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科研单位,投入到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项目的规划建设实施工作;三是按照节能减排、节约耕地、服务民生和经济的要求,推动生态城市的规划建设;四是发挥规划技术力量的作用,及时纠正在基层发现的错误,全力支持各项建设;五是严格项目建设的规划审批,力争经审批的项目符合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要求。

  研究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制度,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定期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督促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城市长期发展目标的有效落实,及时制止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掌握城市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出现的新问题,适时修改规划或者优化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

  完善《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办法》、《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部门规章;二是加大对地方配套法规的指导督促,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

  完成国务院交办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报批等工作。一是做好吉林省、广东省、河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工作,支持西藏上报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福建省、山东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的前期工作;二是推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围绕空间开发管制的落实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制度,推进省、自治区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办法;三是加强对重点城镇密集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海峡西岸、辽中南、广西北部湾城镇群等)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完成成渝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改革城乡规划编制方法,注重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一是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查报批工作;二是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完善审查程序,突出审查重点,提高审查效率,强化公众参与;三是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内容和方法。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细则》以及《现行城市总体规划总结评估报告编制细则》、《市域城乡统筹规划编制细则》、《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细则》、《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细则》、《市政工程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细则》研究工作;四是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并下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指导意见》。

  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规划管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及申报文本要求》研究,完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的制定,逐步建立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数据库监管信息系统。

  注重城乡统筹,以开展城市带动郊区统筹发展为切入点,研究走城镇化发展道路的多种模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重视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研究县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研究并逐步建立城乡规划技术力量走进县的机制,总结推广适合县发展的城乡规划理论与应用技术。

   推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机制的建立。一是要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制度,规划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实施过程和办理结果全面公开制度;二是推动建立城市(县)城乡规划信息网,及时公开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和规划审批信息,方便社会了解和掌握城乡规划信息;三是强调公众参与监督,明确城乡规划部门对公众监督的法律义务;四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建立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行政处分办法》;二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建设,适时出台城乡规划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办法等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继续加快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推广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加快城乡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及监测网络建设。

  继续支持地方政府用生态理念开展城乡建设,重点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的建设。协助生态城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指导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启动公共住房政策研究和节能环保科技的应用研究推广,逐步完善生态城管理体制机制,指导和督促生态城起步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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